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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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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京发〔2017〕27号)等文件精神,着力构建高精尖产业体系,实施精准支持,引进和培育一批高精尖企业,加快形成产业聚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高精尖企业包括:在北京市大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范围内企业;符合《大兴区“高精尖”企业指数标准》的企业及所在产业园区的运营单位;由大兴区高精尖产业专班认定的优质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三条 支持优势产业主体快速发展。
 
(一)支持重点企业、优质项目入区。对新注册在大兴区,且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高精尖企业,按照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总额的40%,给予享受政策年度起连续三年的支持资金。
 
(二)支持高精尖产业聚集发展。对在经认定的区内创新中心、加速器、孵化器、标准厂房租赁5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生产用房、办公用房的高精尖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房租总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的支持资金。
 
(三)支持高精尖龙头企业发展。对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排名前10名的高精尖企业,按照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资金。
 
(四)支持高精尖企业扩大规模。对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区域综合贡献年度增长率在20%(含)以上的高精尖企业,按照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新增部分的5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资金。
 
(五)支持高精尖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对上年度园区内企业重点指标达到《大兴区“高精尖”企业指数标准》的产业园区,按照园区内所有企业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总额的1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资金。
 
(六)支持高精尖企业创建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资质的高精尖企业,分别对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给予200万元、对获得市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七)支持高精尖企业申请国家级、市级政策。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市级政策支持资金的高精尖企业,按照其所获得的国家级、市级政策支持资金额度,给予100%区级配套资金支持。
 
(八)支持高精尖企业融资。对上年度贷款或融资租赁项目300万元(含)以上的高精尖企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四条 支持医药健康产业集聚发展。
 
(九)支持高精尖企业研发投入。对获得新药或医疗器械(仅限医疗器械三类)证书以及生产批件的高精尖企业,按照其近五年内在大兴区内实际研发投入总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十)支持高精尖企业申报国际注册、认证。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E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日本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国际药品认证合作组织(PIC/S)直接注册、认证的药品类、医疗器械类(仅限医疗器械三类)高精尖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30%,药品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医疗器械(仅限医疗器械三类)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十一)支持医药健康企业培育大品种产品(单品种产品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产品)。对单品种产品年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高精尖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第四章 评审规程
 
第五条 项目征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每年面向全区征集各类项目,各镇、各街道、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管委会、新媒体产业基地管委会、临空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六条 项目评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拟定支持资金年度实施方案。
 
第七条 项目审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将支持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报送大兴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资金拨付及监管。经大兴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的项目,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试行期三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做相应调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29号)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大兴区促进高精尖企业入区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