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部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精神,加快大兴区氢能产业发展,支持核心零部件企业科技创新,增强氢能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大兴区行政区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氢能相关企业。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优质项目落地。
(一)支持创新型企业入区。企业入区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自该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其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总额的40%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聚集发展。经区政府认定的氢能相关企业租赁有合法建筑手续的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租赁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全额房租补贴;租赁5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年房租的50%给予租赁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三年补贴。
(三)支持企业并购壮大。企业成功并购注册地在大兴区外氢能产业相关企业并取得绝对控股权,且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实际出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区合并报表,按照并购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年度被并购企业区域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第三条第一项与第三项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科研和投资力度。
(四)支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对在大兴区年研发投入总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不含设备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资质的企业给予支持,其中,对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对获得市级资质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六)支持企业增加生产研发设备投入。对企业上年度新购置生产研发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七)支持企业融资。企业上年度用于正常经营或科技研发项目申请的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且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并按约定贷款用途或应用于融资租赁项目实际使用的,按照上年度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五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